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
第二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投资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信托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投资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信托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