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第二十四条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权。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