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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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