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信托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穿透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进行向上追溯认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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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