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第二十二条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