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第二十一条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并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