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并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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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