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第二十条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信托公司的目的作出说明。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