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
第十九条
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信托公司功能定位、信托业务本质和风险特征以及应当承担的股东责任和义务,充分知悉拟入股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真实风险底数等信息。 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入股目的端正,出资意愿真实。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
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信托公司功能定位、信托业务本质和风险特征以及应当承担的股东责任和义务,充分知悉拟入股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真实风险底数等信息。 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入股目的端正,出资意愿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