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第十八条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