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

第十七条

投资人可以通过出资设立信托公司、认购信托公司新增资本、以协议或竞价等途径取得信托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权等方式入股信托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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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