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第十七条投资人可以通过出资设立信托公司、认购信托公司新增资本、以协议或竞价等途径取得信托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权等方式入股信托公司。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