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高技能领军人才薪酬待遇制度设计

第三十九条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薪酬的分配方式。年薪制一般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以及承担财务损益责任的分子公司负责人。

高技能领军人才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年薪制适用范围较小,一般适用于承担经营风险、业绩显现周期较长且需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人员。高技能领军人才具有稀缺性,贡献价值度高,可将其纳入年薪制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薪酬结构。一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的薪酬构成,基本年薪占比相对较小、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占比相对较大、按年发放,体现业绩导向。三是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建立体现高技能领军人才特点、体现短期和长期贡献的业绩考核办法,如将关键任务攻关、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等作为年度或任期绩效考核目标,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体现责任、风险和利益的统一。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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