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高技能领军人才薪酬待遇制度设计

第三十八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技能人才队伍中的关键少数,应提高其薪酬待遇,鼓励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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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