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设计 / 第四节 专项津贴单元设计

第三十一条

技能等级除作为职业发展通道的晋升条件外,考虑到高技能人才整体仍然短缺的实际,企业可以设置技能津贴,对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在相关技能操作类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发放一定额度的技能津贴,鼓励技能人才学技术、长本领。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资质的技能人才,聘任到较高技能操作职级上,除适用技能津贴外,还可同时执行相应发展通道职级的工资标准。技能津贴可同样适用于“双师”(工程师、技师)型技能人才。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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