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十节 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可申请设立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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