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八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八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