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八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第八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八)监管评级良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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