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七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银保监会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