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七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认可; (九)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资附属或控股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设立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 经银保监会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而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可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的限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