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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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