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十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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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