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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