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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