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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