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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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