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二条
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汽车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