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