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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