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九十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九十条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指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非银行金融机构限期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选聘正式人员任职的,应在代为履职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代为履职延期报告,分支机构代为履职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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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九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