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