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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