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一百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