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