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集团应有适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 (三)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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