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