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五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