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百五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破产,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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