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百四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