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出资人应符合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许可程序适用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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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