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第一百三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