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开业,向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其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开业,向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其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