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换领金融许可证。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内向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回迁原住所,应当提前10日将有权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抄报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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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