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公开募集和上市交易股份方式,以及已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有关方案应先获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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