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且未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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