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