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