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