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十二节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

第一百零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