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十二节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

第一百零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首席代表;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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