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十一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