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十一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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