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十一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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